2008年9月6日星期六

【29】死刑犯之死——关于多重死亡

关于“多重死亡”的理解,我想从以下四个引申入手来试图作出注解。【第一个引申】:按照美国防火协会NEPA规定,凡一场住宅火灾造成五人以上死亡或非住宅建筑、非建筑火灾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者,定义为“灾难型多重死亡火灾”(catastrophic multiple-death fires)。对于美国防火协会来说,一场住宅火灾造成的多重死亡案例,便于展开分析调查,从中发掘导致灾难事故的某些缘由,以总结教训。而且多重死亡的确认也主要是针对有限空间内的多数量个体的死亡。但是,其中单词multipl的两个意思,可以帮助我们继续的引申线索,这两个意思分别是:1、由许多部分组成的;2、多人享有(或参加)的。【第二个引申】:当事人因为之前遭遇多重打击,最终复仇的宣泄爆发,走上不归路。如此事件,屡见不鲜,也是我们看到、听到最多的。因为针对法律生产线的动机理论,当事人的杀人行为总是由一连串动机引发的,所谓一要讲动机,二要讲证据,三要讲经过,差不多是古典司法程序的简约三段论。然而动机的多重构成,并不是只对应于法律秩序,更关键的在于当人事之间情感的多重构成,当人事自身情感经验的多重构成。打个比方说吧,(首先我们有必要把“当事人”概念扩展一下,可以理解“在事物/件/态面前的临时主体”)当事人相当于导体,电子游荡于全身各处,甚至包括全身之外的某些时空领域,在犯罪时,电子汇聚某端,对外界显示带电,不可触碰。而我前面所说的多重意义,就在于带电之前的游荡。可能有些人会误解我的意思,说我其实是在宣扬情大于法,在此我不得不郑重声明,非也非也,情与法之间哪里有大小之分别呀。我在情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情这个选择上是失语的,也就是说我拒绝回应如此选择。【第三个引申】:前面第二个引申依据的是multipl的第一个意思,这里依据multipl的第二个意思。死刑犯的死亡,建立在一连串生产链条上。首先是动机、证据、犯罪经过等的论证以及确认,其次是按照现有法律安全标准宣判,然后是执行死刑,再然后确认医学死亡。这个过程和自然死亡是不一样的,一般的自然死亡,有许多并不直接牵涉医学机构,特别在一些乡镇村庄,一个老者的逝世要么是亲人直接确认(通过呼吸、舌头等)要么是亲人邀请地方上有熟识的人来确认(包括给死者化妆、穿衣等);这样也就使得死亡在法律程序上比在日常生活经验里,更准确的得到保证。而所谓“多人享有(或参加)的”含义更多却发生在死者家属、亲人、朋友的日常生活经验里,而不是在法律程序上。亲人对死亡的哀悼与忧伤,并不建立在法律程序附加于死亡的恶的基础上。对此我有事实体会:差不多是1995的时候,我回趟老家,碰到小学同学,他告诉我某某死了,我很惊讶,说怎么死的,他说是枪毙。后来又去参加一个小时玩伴的婚宴,桌上有人又谈及此事,同坐之人无不掩泣。对于当时的场景来说,法律的严谨与精确控制,丝毫没有得到情感保障,反而是其余人(死亡之余)对于法律之不可抗、对于死亡之不可抗的无奈、畏惧与顾虑,使得我们只能哭泣而已,和某某的父母一起,进入哀悼和忧伤的空-间。multipl的两个意思,分别在“多重意义的死亡”和“死亡的多重意义”上提供了引申的线索。【第四个引申】:这一次我们依据的是波德里亚的《象征交换与死亡》。先看P.268,波德里亚对人道主义思想的批评:“人道主义思想(不论是自由的人道主义还是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天真之处就在于,它没有看到,从根本上讲,自己对死刑的拒绝与系统的拒绝相同:即拒绝某种不受价值规律约束的东西。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死亡才是一种恶。但人道主义思想却把死亡变成了一种绝对的恶,从这一点出发,它陷入了最严重的矛盾。”我引用这段,目的还不在于重申人道主义的悖论,而是借波德里亚批评人道主义思想的这段话,把我们的视域拉拽到一个死亡与控制的局面里,在如此局面之中,“死亡应该像社会服务一样得到保障,应该像健康和疾病一样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计划”(P.271),因为只有这样,死亡才是受控制的,才是象征交换的,才是生产的。如此意思也表现在波德里亚对医院装置的批评:“人们在治疗的借口下,把病人放逐到一个功能性时空,这个时空负责中和疾病和死亡的象征差异。”(P.286)医学对死亡的鉴定,恐怕也只有在死刑这一项上才变得纯粹起来,因为其他的死亡都在病理学、生理学等的名义之下,对死亡实施了痕迹抹除,最终所有的死亡档案里,除了死刑档案之外,整个都是疾病史。不无苛刻的说,现代社会没有死亡史,只有疾病史、科学史、政治史、法律思想史等等。无时无刻,死亡都在承受来自各方面势力的排斥与驱逐,这根本不是什么集体无意识,而是集体潜规则。


到目前为止,我的论述始终还是停留在链条式引申的层面,距离我试图指出的“多重死亡”含义还相去甚远。那么我们不妨再回溯到之前我提到的我那个小学同学被枪毙这件事情上来,对我个人来说,这个事情影响极大、创伤也最大。在我记忆里,他是一个极为腼腆之人,和我最近的一次见面,是在集市上,我站在路边,他骑自行车,似乎是他最先看到我,就停下来和我打招呼,因为我大多时间在外地上学,极少回家,和他都生疏了,所以相互只是寒暄几句,就分别了。假若能够死而复生的话,他对于我也许并没有实际的功用的意义,但是即便如此,他的死还是对我触动很大。就像生命非我有,随时听他者之召唤,只要你在我身上召唤洪水,那么就有可能泛滥,你在我身上召唤猛兽,那么就有可能逞凶。而法律的召唤,就如死亡的召唤,对于当事人来说,只在于一种随时随地可以内化的冲撞、权衡或者说掂量。就好比有这么一把恐惧天平,一头是死亡,一头是怨恨,就看那头重,死亡重一点,你就可以苟活,怨恨重一点,那么对不起,别怪法律我不讲情面。早前读到一个新闻,说一个人,父母离异,跟着母亲,母亲却不照管他,偏偏又多次失恋,屡次自杀未遂,徒徒受罪,最后想出办法,就是趁夜杀死一个陌生的路人,以杀人犯罪之实求得法律无情之援助,既准确又痛快,还可深深得体验“死亡本身就是一种激情”(波德里亚《象征交换与死亡》,P.271)这一至理名言,自己之死形如一件无比完美的艺术作品。死刑就像赌博,庄家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总有输家和赢家。似乎跑题了,回过头来再说我那个小学同学被枪毙这件事情,他的死,在他的父母、朋友、亲人之间连带的、推波助澜的被追忆、哀悼和思考。于我们(他的父母、他的朋友、他的亲人)这个非群体的群体之上,产生一个似无还有的空间,该空间可大可小(毕竟“至大无外,至小无内”),对于司法程序来说,死者身后的忧伤将是不可统计,也是无法填补的,况且它甚至完全可以对如此态势置之不理。它所需要完成和执行的,乃是众多死刑案件里一个统一的线索,就是将死亡纳入自身范围,进行注解与诠释,不仅对内而且对外,产生持续的生产。司法生产死亡,就像国家生产军队一样。而我的关注就在于那个似无还有的空-间(空的空间,或者说并不存有之空间),于此空间“死亡之余”才有了回旋的余地,正是如是之余地,论证了死者父母、死者朋友、死者亲人的痛苦、忧伤与哀悼的重量和质感,也正是如是之余地,保证“死刑犯之死”这个短句是不可能成立的。第一,死刑犯属于法律概念;第二,死亡属于多重概念。它之所以不仅实际上成立了,还被无数次执行了,原因可能就出在那个“之”上。《说文解字》里说这个之的意思,其实指的是草,从露出地面到枝叶茁壮繁茂,寓意为“有所往”。也就是说,在“之”的意思上,“死刑犯之死”只接受了一个结构助词,什么结构呢,当然是以法律为代表的国家结构。综上所述,所谓“死刑犯之死”的实质含义,不过是死刑犯的结构之死,是死刑犯在国家结构中的死亡。但是我们回到《说文解字》里面的含义里去,就发现,“之”的词源其实是个表示生命态势的动词,是活动的,是有生命的,所谓“有所往”,其中的“所”由“之”的载体去架构那个“有……往”,就像草木发芽、生长那样。由此看,多重死亡的意义,不是说多重到底有几多重,或者多重是什么样的,而是说,多重在死亡之中才发挥其无限意义,而恰恰又被死亡所斩断。就像卓青说的,“就我对死亡的定义和体会来说,死亡...必是可以在某种外在性中找到其本质所在的”。存在于他者的死亡,揭示了死亡的逃逸本质,任何人、任何实体,都不能据有死亡,更不能以死亡的名义生产产品。杀鸡给猴看,可能是政治学对死亡的最大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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