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制作的《屠杀≠科学》公益片里,提供部分日本捕鲸镜头,并清晰地在屏幕上打出“日本无权屠杀”的字样。《北京科技报》以文字的形式读解了其中片段:“一望无际的海水中,一头鲸欢腾地跃出了碧蓝的海面。突然,“嗖———!”一声,一枚拴着长长绳子的炮弹射进了鲸的右侧身体。中了弹的鲸挣扎着,扭曲着身体,不停地翻腾,它的尾鳍重重地击打着海面。在它的身体周围,蓝色的海水顿时泛着浑浊的腥红。”如果我们从影像里读解的只是残忍和血腥,或许单纯从动物保护角度上,已经足够来反对和谴责了。但问题并不仅仅如此。在捕鲸事件上,我觉得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日本所谓的科学研究是否有必要以致死为前提?第二,为什么是鲸鱼?但我想说的不是这个。
针对日本捕鲸事件,所铺展的镜像构成某种误导:我们之所以应该反对和谴责日本的捕鲸行为,乃在于,整个过程的残忍、血腥和屠杀。也就是说,站在反对、谴责和批评一端的,不是别人,甚至也不是什么国家或者组织,而是所谓的人道主义,所谓的仁慈和爱意。要知道,我们人类是文明的高级的发达的进化的,动物(很不幸,我们都找不到另外的词来表示我们自己,最终还是归结到“动物身份”,并再次被我们认识到,形容词就是全部的奢侈)。再比如说杀上千上万只鸡,并没有什么;杀上千上万头猪,也没有什么。残忍并不构成它们的逻辑,因为它们是畜养,这样的死亡是蓄意的,即在可持续计划之内。但鲸鱼就不一样,它既不属于畜养,也不属于小型动物范畴(我们看解剖一只小白鼠跟看解剖一头鲸鱼,效果怕是差别很大的吧)。那么我们究竟凭什么以人道的名字来反对和谴责呢?
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来解释,那就是我们所谓的“人道”是个程度概念,首先我们必须保证“畜养”我们的人道,其次我们还要保证给人道一个可以承受的范围,比如从小白鼠到乳猪,或者从雏鸟到水牛。。。既然如此,我还是觉得不用拿着“人道主义”当枪使了吧,这面大旗扛起来的话,你就立马从抽象的人道主义者变为具象的畜养饲养管理员,变了就变了,倒不太要紧,但偏偏还要四处兜售饲料,就不免讨嫌。而这样的手段,和日本肆意歪曲《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如出一辙。
“《国际捕鲸管理公约》第八条:一、尽管有本公约的规定,缔约政府对本国国民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对鲸进行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可按该政府认为适当的限制数量,得发给特别许可证。按本条款的规定对鲸的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均不受本公约的约束。各缔约政府应将所有发出的上述的特别许可证迅速通知委员会。各缔约政府可在任何时期取消其发出的上述特别许可证。二、根据上述特别许可证而捕获的鲸,应按实际可能尽量予以加工一切操作工序按照发给许可证政府的规定进行。三、各缔约政府应尽可能将该政府收到的有关鲸和捕鲸的科学资料,包括本条第一款和第四条进行的调查研究结果,寄送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各次寄送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一年。四、缔约政府认为,为了捕鲸业的健全和合理的管理,必须不断地收集并分析有关母船和沿岸加工站作业的生物学资料,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获得这种资料。”▼在这些文字里,体现出实际制约效力的有两个:1、“各缔约政府可在任何时期取消其发出的上述特别许可证。”2、“有关鲸和捕鲸的科学资料”和“有关母船和沿岸加工站作业的生物学资料”。另外,在该条规定中,其中所谓的“按本条款的规定对鲸的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均不受本公约的约束”,在我看来,明显地逻辑错误和行文不当。理由是:任何公约,都不能把属于自身管理范围内的任何行为排除出公约。也就是,公约无零区。就像我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一些离奇案件一样,对于受害者,由公众利益构成的社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排除自身责任,否则,此利益构成即不合法。
由此回溯到日本捕鲸事件上来,我唯一不能容忍的是,在捕鲸船出发仪式现场,居然有小朋友捧着鲜花,唱着歌,且舞且蹈。我不知道这是个什么意思?必须交代的是,我的偏见:儿童比成人具备更发达的思维。这也是我之所以巨厌恶成人政治的一个根本,他总是善于强加意旨和妄自布置,于是在成人政治的世界里,没有政治,只有充当政治的“装置”。作为善意的国际和作为装置的政治,一个扛着人道主义的大旗,一个裹着国家社会主义的尸布,它们之间的争执,我觉得,谁也不得胜利。在如此背景之下,如果我还有反抗,如果我还有谴责,那么我须得双重的反抗,须得双重的谴责。那么,我还是原来的“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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